宠物狗伤人如何处理?
首先,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应当由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,但具有免责事由的除外;其次,判断加害人(即责任主体)是否存在免责事由,主要是考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。 《侵权责任法》明确规定,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因此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、保护义务,并且受害人的伤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,那么动物园就无须为动物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,当然饲养者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。
当然,如果动物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尽到相关义务的,就不能以免责事由抗辩,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另外,根据该条款精神,在公园这类由多家单位共同经营管理的场所,各管理人员应当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。所以,在公园这种公共场所发生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下,责任人应该是多个,这些责任人之间是按份责任,而不是连带责任。 最后,在实践中认定动物园等用人单位履行了管理职责,通常要注意以下事项:第一,看其在工作人员的管理上是否具有明显瑕疵;第二,看其是否在危险区域内设置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;第三,看其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能力是否得当。